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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移民

 

         投资移民申请,即EB-5,使为了吸引资金进入美国,并在美国本土创造工作岗位而设立的一种移民签证类别。EB-5申请属于职业移民类别中的第五类,英文代码因此得名。该类绿卡的年度配额为10,000名,发放对象是给在美国投资创立新公司,或注资挽救经营状况不佳的企业的外籍投资者。

 

       黄唯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多位资深移民律师与专家的国际型移民律师的律师,凭借先进和高度负责的执业理念,在全美国乃至世界范围内快速帮助客户办理投资移民相关申请。为方便客户亲临咨询,我们的办公室分别设立在克利夫兰(Cleveland)、哥伦布(Columbus)、底特律(Detroit)、纽约市(New York City)。我们的客户来自于俄州的克利夫兰、哥伦布、阿克伦(Akron)、辛辛那提(Cincinnati)、托雷多(Toledo)、戴顿(Dayton)、纽约市和密歇根(Michigan)州、亚特兰大(Georgia)、迈亚密 (Florida)以及全美各地。

 

基本项目投资

 

         符合EB-5签证资格的申请者必须在美国境内已经投资了100万美元用于兴建新的企业,或其100万投资款正陆续到位。如果投资地点属于美政府划分的“目标就业区域”(即失业率为全国平均水平1.5倍的地区,或不纳入大都市统计区域、也不在人口超过两万的城镇外围区域内的指定农村地区),投资额标准可降低至50万美元。申请人还需证明其投资能使美国经济受益,而且在自己移民获批入境后的两年内会为美国公民创造十个全职工作岗位(对“全职”的定义为每周要求至少工作35个小时的岗位),并且这十个全职员工必须是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者。

 

         此外EB-5申请者必须要亲自参与所投资创立企业的日常管理,不能一拿到临时绿卡就“转行”了。除了创建新企的投资者,注资收购现有美国企业以改善其经营状况或扩大经营规模的外籍投资者也可以申请这种EB-5签证。按规定,接受投资的美国企业必须已成立两年或更长时间,且在相关投资者提出移民申请之前的12-24个月内一直处于亏损状态。该投资还应在未来两年内提升原企业的雇员规模,至少增加十个全职工作岗位。对此类投资所规定的投资额标准与新建企业相同,也可以根据投资地点的失业率分为100万美元和50万美元两档。而且投资者也必须亲自参与企业的日常管理。

 

 

 

投资移民相关服务
  • 区域中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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